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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景范中学章程
2013-9-3   发表人:匿名   编辑:John
 

(经苏州市景范中学第六届第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将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以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市景范中学是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九十年代初开始实行“两权分离”的办学体制改革,学校以“先忧后乐”为校训,以“严谨、创新、奉献”为教风,以“勤奋、求实、自强”为学风。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在获得江苏省模范学校、江苏省德育先进单位、首批江苏省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的基础上,学校将继续发挥名校的示范与辐射作用。根据学校的历史传统,潜在优势和办学特色,努力使全体学生成为“基础扎实、素质全面、特长明显、人格健全、身体健康”的预备人才。
    第五条  学校创建于1938年,校址:苏州市人民路范庄前32号,系北宋名相范仲淹创办的义庄所在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与决议。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行使决策权、人事权、奖惩权、财经权。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建立健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团工作,协助校长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学校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动员和组织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和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部管理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与学校德育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队主要负责人,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研究学校日常重要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退管小组,领导退离休教职工工作。成员为党支部书记、办公室成员和部分退离人员,主要工作是关心、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研究并组织开展退离体教职工的重要活动。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潜能特长。
     第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要以《师德规范》为准则,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将得到表彰、奖励,学校为此建立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每年按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并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教师、职员和工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和纪律处分。对不称职的教师、职员、工人,学校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不聘、解聘、直至辞退。受处罚者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坚决贯彻中学德育大纲,以培养学生学会做人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切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立足校内范仲淹事迹陈列馆,拓宽校外教育实践基地,优化教育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共建精神文明委员会等,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形成“学校主体,家庭配合,社会支持”的网络体系。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实行全目制教学。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探索创新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内课外相结合”教育教学体系,在加强“两基”教学的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习兴趣,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实践和创造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严格执行国家考试制度,组织好学期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且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开展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大型纪念活动日,以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和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参加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八条  依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贯彻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依法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提高校产使用效益,严防公物浪费和流失。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维护、爱护校内文物资源。
    第三十一条  管好、用好政府财政拨款,严格执行国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并积极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和社会捐赠,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加强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格、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监督与审查。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卫生包干区和检查评比制度,保障校园、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安静。努力创设符合育人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四条  加强师生饮食卫生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确保校园、师生安全。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以“热爱祖国、勤奋学习、讲究文明、遵守纪律、健全体魄、勇于创新”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的领导,配合党、政全面贯彻
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做好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并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繁星奖”,对品学兼优、特长明显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州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本章程的修订按制订时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也可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原订校内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苏州市景范中学校长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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