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感想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是一个累积和渐进过程,要靠凝聚心血的顶层设计、持之以恒的协同推进。法治中国,没有看客。全会为人民“加冕”了三个新的法治定位: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正是法治中国的牢固基石,法治风尚的精神载体。我们每个人都要主动投身到这个以法治为风尚和信仰的大时代。作为学校教育工作者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应该主动关心、关注和投身学校管理法治化的进程。我有几点简单想法:
一、学校章程应该拥有学校“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并不能使教育事务的管理置于法治社会之外。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不能像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使学校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秩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要求而走向现代化的一种反映。
时代呼吁《学校法》的出台。它应该是一部依据《宪法》、《教育法》制定的关于学校办学的法律。这部法律应该解决长期以来政府集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于一身,学校是政府行政附属物的问题,要重塑政府的角色,调适学校角色并得到归位,以适应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使学校成为依法自主办学的主体,承担应具有的权利和责任,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当前每个学要所依据的“学校法”就是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它是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对学校内部的机构活动具有确定的规范性。学校组织依据章程行使的管理权为法律所确认。目前的大多数的学校章程缺乏对内部管理体制及相应的内设机构的规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职权界定以及在何种问题上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往往是习惯性的或者沿袭下来的,至多由一个经学校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所规定。《学校章程》因其过于原则而经常被认为是“没用”的东西。这是不符合学校内部管理的法治要求的。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应该从观念意识上确定其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对学校章程的需要严谨、郑重、反复地全员培训
我们学校的《学校章程》(经苏州市景范中学第六届第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包括七章,涉及了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以法治的要求看,既然有这样的学校“宪法”就应该赋予其地位。每一批的新人入校,都要经受它的“洗礼”,一切教育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应该从这里寻找源头,一切的教育教学行为应以此为准则,并严格执行,确实需要改变的条纹,需要严谨地修订并请教代会审议。
当前学校全面实施的文化建设纲要与学校章程如何融合,是一个需要全员培训、全员学习、全员内化的过程。特别需要严谨、郑重、反复地全员培训增强师生的法治意识、规范意识和景范文化归属感,使学校的章程成为意识习惯,学校各条线、内设各部门进行年度计划、工作设想、总结时,教师对自身工作评价、回顾、总结都应该回归到我们的学校章程。
三、需要建立程序机制保障学校管理的法治化
对于《学校章程》的“宪法”地位的尊重是用法治的观念改进学校管理、教师教学行为的基础。一系列的规章程序机制制定要以此为基础。当前,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围绕学校章程建立科学、合理、严格、固定的程序机制是极其重要的。学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不衔接,经常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其中,“程序瑕疵”较为普遍。例如建立和完善听取意见、决策民主、解决问题和监督检查的正当程序。对教师违反章程规定行为的处理程序。再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是否具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诸如原告的申诉、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被告的辩解和申诉程序、校长仲裁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等,是学校管理是否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人的公正。今天教育的法治问题,权利的平等、人的选择的自由以及对人的尊严的确认与维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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